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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4-06-17 16:38  

院发〔201419

关于印发《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

       20146月7日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保证学院教职工出差期间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参照《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419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教职工临时到西安城区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学院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教职工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学院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学院原则上只派人参加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组织的重要会议和活动,教职工出差须填写“出差审批单”,以此作为教职工报销差旅费的重要凭证。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西安城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教职工应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教职工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正高职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教职工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教职工赴省内出差,住宿费按省财政厅统一规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一);赴外省出差,住宿费按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教职工在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一条教职工因公出差住标准间,厅局级、正高职或性别单数人员可单独住一个标准间,其他情况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三条教职工赴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按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一);赴外省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第十四条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教职工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会议、培训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活动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活动地点的差旅费按限额标准报销。

第十八条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费用自理的,会议费(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费凭缴费票据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限额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教师外出指导学生分散实习的,按差旅费限额标准规定报销;教师外出指导学生集中实习或教师到企业顶岗实践的,往返途中的差旅费按限额标准规定报销,期间住宿费、伙食费在限额标准以内凭缴费票据报销。

第二十条学院选派学生代表学院参加竟赛或其他公务活动者给予一定的伙食补助,每人每天不超过40元。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外派到西安城区以外地区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差旅限额标准报销,工作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30元。

第七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出差返回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培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会议、培训通知、机票、车票、住宿费伙食费缴费发票等凭证。教职工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培训费等,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住宿费、机票等支出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确实需要预借差旅费时,按《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公务卡结算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出差期间,事先经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必须连同差旅费一起报销,事后不得补报,更不得与其他单据混在一起报销。

第二十九条出差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的罚款一律自理,不得报销。

第三十条差旅费报销中不得夹报与出差无关的费用,凡盖有旅游局、旅游公司公章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一条学院加强对教职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管理,严格出差审批,实行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财务部门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及土特产等。

第三十三条监察审计处对学院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对违规行为,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院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自觉接受省财政厅对学院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5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430日。原《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院发[2011]56号)废止,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制度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省级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

省级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序号

市区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厅局级、正高职

其他人员

1

西安市

460

320

100

2

咸阳市

320

260

80

3

铜川市

300

230

80

4

宝鸡市

320

260

80

5

渭南市

300

260

80

6

汉中市

300

230

80

7

商洛市

300

230

80

8

安康市

300

230

80

9

榆林市

350

300

90

10

延安市

350

300

90

11

杨凌区

320

260

80

12

韩城市

300

260

80

附件2

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序号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厅局级、正高职

其他人员

1

北京

500

350

100

2

天津

450

320

100

3

河北

450

310

100

4

山西

480

310

100

5

内蒙古

460

320

100

6

辽宁

480

330

100

7

大连

490

340

100

8

吉林

450

310

100

9

黑龙江

450

310

100

10

上海

500

350

100

11

江苏

490

340

100

12

浙江

490

340

100

13

宁波

450

330

100

14

安徽

460

310

100

15

福建

480

330

100

16

厦门

490

340

100

17

江西

470

320

100

18

山东

480

330

100

19

青岛

490

340

100

20

河南

480

330

100

21

湖北

480

320

100

22

湖南

450

330

100

23

广东

490

340

100

24

深圳

500

350

100

25

广西

470

330

100

26

海南

500

350

100

27

重庆

480

330

100

28

四川

470

320

100

29

贵州

470

320

100

30

云南

480

330

100

31

西藏

500

350

120

32

甘肃

470

330

100

33

青海

500

350

120

34

宁夏

470

330

100

35

新疆

480

340

120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6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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