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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2018-09-30 16:05  

陕西省财政厅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  省公务员局关于省级机关培训费理有关 问题的补充通知

省级各部门:

     为规范省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等精神,结合省级机关培训工作实际,针对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外举办培训相关问题

    (一)各单位举办培训以在省内开展为主,省内培训能够满足需要或课堂教学学时占总学时80%以上的培训班,不得组织到省外培训。确因工作需要须在省外举办培训的,要纳入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一并统筹安排。

    (二)各单位每年在省外举办培训一般不超过2次(含2次),原则上,每次培训人数控制在60人,学制不超过10天。确因工作需要,须在年度培训计划中安排2次以上省外培训的,必须提出培训需求报告和培训方案,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于每年1月31日前报省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审核。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经审批后的培训方案,不得随意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省委组织部同意。

    (三)各单位在省外举办培训,应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获得省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或国家部委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含认定的高校),培训费标准实行属地原则,按照所在地省级机关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执行。举办培训必要的专题研发、教学教务管理等费用单独核算,不得超过所在地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的20%。

    (四)各单位应从严控制年度培训费预算,在省外举办培训,要在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培训费总额内安排支出,不得追加或者调整预算用于在省外举办的培训项目。

    (五)各单位在省外举办培训,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参训人员往返省外培训地点产生的差旅支出,按照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在所在单位报销。

      二、省内其他市、县(市、区)举办培训相关问题

    (一)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应在常驻地开展,确因工作需要离开常驻地举办培训,须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列入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

    (二)各单位在省内其他市、县(市、区)举办培训,应优先选择市、县(市、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培训费按照培训地所在市级机关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执行,不得向培训地所在市、县(市、区)及相关单位转嫁培训支出。

    (三)各单位在省内其他市、县(市、区)举办培训,参训人员往返培训地点产生的差旅支出,按照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在所在单位报销。

       三、参加收费培训相关问题

     (一)各单位要从严控制和严格审核单位人员参加收费培训,不得批准参加以获取利润为目的、未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各种中介机构及学会、协会举办的培训班。严禁单位人员参加EMBA、后EMBA、高级总裁研修班等高收费培训项目。个人参加其他非高收费社会化教育培训,须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二)各单位对确因履行岗位职责需要参加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的收费培训,要按照从紧从严的原则,由单位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并由单位负责培训工作的部门公示后方可参加。

    (三)参加收费培训相关费用开支,不得超过承办培训地所在省(区、市)省级机关培训费标准限额,凭据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培训审批单、培训通知、培训所在地省级机关最新培训费用标准文件复印件、培训费用原始票据等,不得以包干方式领取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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