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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016-04-19 17:56  

院发〔201612

关于印发《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20151222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

2016411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资〔200829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08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院发〔201447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服务收入及购置、受赠的资产。

第三条学院处置国有资产应履行审批手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国有资产应采取市场竞价方式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凡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四条资产处置评估小组由资产财务处、监察审计处、资产归口统筹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国有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第六条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省财政。

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拟置换的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确需更换的资产,达到国家法定使用年限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八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1.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学院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2.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学院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3.报废是指资产设备因技术落后、老化或损坏等原因,失去维修和使用价值,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4.报损是指学院国有资产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按照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5.捐赠是指学院依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国有资产赠与他人的行为。

6.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学院对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债权、债务等坏账损失,进行核销的行为。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资产处置的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国有资产处置批准权限:

(一) 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院财经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定,报省财政厅审批;账面价值特别巨大的资产,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批。

1.学院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动车辆等具有特定经济用途的专项资产。

2.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含2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

3.核销20万元以上的货币性资产损失。

(二) 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学院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1.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以下的资产。其中,凡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原值以下的资产处置由资产财务处报院长审批;凡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原值)的资产处置由资产财务处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

2.核销20万元以下的货币性资产损失。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国有资产处置报批程序:

1.资产使用部门与资产财务处对拟处置资产的账、物、卡进行核对,组织技术人员3-5人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初步鉴定,填写《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资产处置评估小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鉴定会签,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申报处置资产进行鉴定,填写《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审批会签表》。

3.资产财务处填写《陕西青年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题》,向院长办公会提交资产处置申请。

4.资产财务处依据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意见、决议,填报《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启动下一步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学院内处置程序:

1.学院招标办组织处置招标,填写《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国有资产院内处置招标备案表》。

2.学院招标领导小组及专家对投标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合理高价中标。

3.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4.资产财务处负责办理资产处置向省财政厅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报财政处置程序:

1.资产财务处根据《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的审批决定,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报省财政厅审批。

2.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需要评估鉴定的,由省财政厅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进行评估、专项审计或技术鉴定。

3.省财政厅审核审批。

4.学院按照省财政厅的资产处置批复进行资产处置。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的,处置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三条资产财务处负责资产处置后的价值调整和资料归档。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最低正常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处置,确需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十五条学院科研经费形成的国有资产、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处置资料备案

资产处置工作结束后,资产财务处整理处置资料报送档案室备案,备案报送资料包括:

1.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审批会签表

3.陕西青年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纪要

4.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国有资产校内处置招标备案表

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6.陕西省财政厅国有资产处置批复

7.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减少通知单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学院国有资产主管、统筹和使用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1.部门或个人不履行相应的处置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随意拆卸、调换、处理国有资产的。

2.部门或个人故意隐匿应当纳入的国有资产,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3.资产处置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4.部门或个人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5.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未按国家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

6.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411日起施行,2021410日自行废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4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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