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发票报销须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相关规定,自2017年10月起,资产财务处开始受理电子发票报销事宜,具体要求如下:
1、打印国家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合法电子发票;
2、严禁电子发票重复报账,当事人需在电子发票空白处承诺“本票来源真实合规,未重复报销”,并签名;
3、电子发票报销仍执行公务事项一事一报,如差旅费一次报销;
4、其他附件要求与非电子发票报销相同。
注:电子发票真伪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我处网站已做【友好链接】。
资产财务处
201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