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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工作规程2011-05
2015-12-02 12:21  

陕西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工作规程

2011-05

政府采购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采购资产处)为我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处室,负责省级并指导全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会同相关业务处按内部工作规程实施具体管理。

一、资产配置计划编报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按下列程序报批:

1、各行政事业单位需要新增资产配置,应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时,同时编制《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初审、汇总所属单位《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后报厅采购资产处审批。

2、采购资产处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结合资产配置标准、资产调剂及资源共享等条件,对照填报说明及申请单位的人员编制、资产存量状况等进行审核,提出增量资产初审意见。

3、采购资产处将资产增量计划初审意见会签各相关业务处,各相关业务处结合本级财力、部门人员及公用经费开支情况、项目安排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4、采购资产处根据相关业务处的反馈意见,明确增量资产计划审核依据和审核理由,汇总确定增量资产计划表后提交预算处。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不能作为部门预算审批的依据。

5、预算处结合预算编制政策和财力情况统筹考虑后,确定单位增量资产预算安排意见,随本级预算草案报厅长审定后执行。

6、年度预算执行中,行政事业单位新购建资产,按照“采购资产处审批计划并确定采购方式,相关业务处审核资金”的原则,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后,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报采购资产处提出初审意见后送相关业务处,相关业务处结合财力情况批复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事项,并将批复文件抄送采购资产处,用以办理资产占有登记。

7、对年度内变动较大的车辆、电子设备和遗留问题较多的土地、房屋等资产配置,由采购资产处根据各单位的资产存量情况,按照配置标准和工作需要,在省级预算盘子内,提出初步配置意见,会签相关业务处后汇总提交预算处报厅长审定。

8、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原因需临时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按上述程序报批。

9、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奖励的资产,要按规定及时入账,并专项报采购资产处备案。

10、行政事业单位新购建的项目完成后,组织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相关业务处审核并会签采购资产处,报主管厅长审定后,下达批复文件,并将批复文件抄送采购资产处,用以办理资产占有登记。

11、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规定,采购资产处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有登记时,发现单位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自行购置应纳入政府采购项目范围的资产,将按照违反《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2、行政事业单位对购建的资产验收、登记、入账后要按照《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的规定及时报采购资产处备案,同时报知我厅相关业务处。

(二)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追加预算、各类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厅相关业务处在下达预算指标时应会签采购资产处。采购资产处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及有关规定,对资产购置或购建项目,提出资产配置的审核意见,由预算处审核后,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批程序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由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厅采购资产处审批。

(二)采购资产处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会签相关业务处进行批复。数额巨大的,报省政府审批。采购资产处将批复单位的文件,同时抄送相关业务处。

(三)对数额较大、期限较长、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业人员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严谨的可行性论证,根据论证结果报省财政厅审批。

(四)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申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采购资产处核准,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国家投入资金和收益的依据。

(五)申报单位凭资产批复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注册登记。不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其办理结果要报采购资产处备案,同时报知相关业务处,并按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三、资产处置工作程序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设备等各类国有资产(含罚没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管理,《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资[2008]29号)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的通知》(陕财办资[2010]8号)已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含罚没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工作程序按照此办法执行。资产处置批复文件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今后申请购买同类资产的依据,对于不按规定处置资产或拒绝调剂的,采购资产处可会同相关业务处暂不受理下年度资产购置预算申请。

四、资产收益管理工作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和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采购资产处会同综合处、国库处及相关业务处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分工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资产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对资产收入实施收缴管理。

五、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信息管理、监督检查

产权纠纷调处由采购资产处依据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会同相关业务处,根据财政部第35号、36号令和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信息管理、监督检查由采购资产处会同相关处室适时开展。对于各单位资产清查情况及资产统计报告,采购资产处应送相关业务处,资产动态信息库建立后作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管和编制部门预算的参考依据。采购资产处应根据财政部第35号、36号令和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会同有关处室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六、其它事项

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其它事项,由采购资产处根据管理职责,按照财政部第35号、36号令的有关规定,会同相关业务处,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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