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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的通知
2016-01-26 21:40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的通知

  陕财办采资[2015]139

省级各预算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西咸新区、省管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省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规定,并参照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预算单位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主管预算单位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批。

二、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所属预算单位应当提交完整、明确、合规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省级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采购方式变更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相关部门(岗位)责任。业务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根据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提出合理采购需求。采购部门(岗位)应当组织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岗位),根据采购需求和相关行业、产业发展状况,对拟申请采用采购方式的理由及必要性进行内部会商。会商意见应当由相关部门(岗位)人员共同签字认可。

  四、省级预算单位申请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主管预算单位出具的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公文,公文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省级预算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需提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2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3单位内部采购、财务、业务相关部门会商意见。

五、省级预算单位采购所需货物或服务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购买,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在进行单位内部会商前,应先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中应当载明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论证意见在陕西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省级预算单位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前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材料为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文书和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文书内容应包括:预算单位、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公示的期限;拟采购的唯一供应商名称;省级主管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可不进行公示。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省级预算单位,并同时抄送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省级预算单位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六、对于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等导致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省级预算单位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预算单位除了提供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公文和采购预算文件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在陕西省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2、省级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材料;

3、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七、非省级预算单位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省级预算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需要而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省级预算单位应当提供项目紧急原因的说明材料。

省级预算单位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供由国家保密机关出具的本项目为涉密采购项目的证明文件。

八、主管预算单位在同一预算年度内,对所属多个预算单位因相同采购需求和原因采购同一品目的货物或者服务,拟申请采用同一种采购方式的,可统一组织一次内部会商后,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送一揽子方式变更申请。

九、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收到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按下列情形限时办结:

()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主管预算单位修改补充。办结日期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重新收到申报材料时算起。

()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不予批复的理由告知省级主管预算单位。

十、省级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涉及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均按该通知执行,各设区市财政局可参照执行。《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办法》(陕财办采管[2008]1号)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省级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的通知 》(陕财办采资[2012]50号)停止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201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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