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的通知
2012-05-30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资〔2008〕29号,以下简称《处置办法》),加强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依法规范进行,我们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规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将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
是指省级各部门、单位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西部产权交易所),采取拍卖、电子竞价、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的范围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
(二)机动车;
(三)单位原始价值或批量原始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财政部门另有规定要求集中处置的资产。
上述范围之外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无偿调拨、捐赠的资产,涉及国家机密及国家规定不进行公开处置的资产可不进场交易。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程序
(一)不可移动资产。
1.资产占有方向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
2.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批复后,由资产占有方根据有关规定委托经省财政厅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上报省财政厅核准或备案,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并通知西部产权交易所核验;
3.资产占有方与西部产权交易所签署《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委托书》;
4.由西部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活动,办理过户手续;
5.处置收益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可移动资产。
1.资产占有方向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
2.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批复后,由资产占有方组织对资产进行清点,提供相关资料并通知西部产权交易所接收;
3.交易所组织核实、接收和保管,同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接收清单》;
4.由西部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活动,办理过户手续;
5.处置收益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废弃电气电子产品
各单位废弃的电气电子产品,应交给已在主管部门备案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任何单位不得将废旧电气电子产品交给未经备案的企业和个人收集处理,也不得随意弃置或混同生活垃圾处置。为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对技术性淘汰但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废旧家电,由省财政厅统一调配,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不得以捐赠的方式自行处置。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的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按照我省《实施办法》和《处置办法》的规定,缴入省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一)由西部产权交易所组织集中处置的资产所取得的收入,由西部产权交易所作为执收单位,填制《陕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按规定经审批后,由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出售、置换资产取得的收入,由资产占有单位作为执收单位,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填制《陕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附件:《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规则》略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