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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青年职业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4-06-24   点击数: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学院收费管理,保证票据合法、真实使用,保证学院经济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收费票据是学院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财政、物价、审计、税收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是记录经济业务的书面证明,是各项收入和记账的合法凭证。必须持省物价局、财政厅发放的收费票据准购证,到财政票据管理部门统一购买。

第二条 收费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一、《陕西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适用于由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由学院资产财务处到陕西省财政厅统一购买。

二、《陕西省内部往来结算统一收据》:适用于陕西省各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结算业务,由学院资产财务处到陕西省财政厅统一购买。

三、《陕西青年职业学院专用收款收据》:适用于院内各单位或个人与学院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由学院资产财务处统一印制、保管。

四、《陕西省医疗门诊收据》:适用于职工自费挂号、学生医疗收费,由学院资产财务处统一印制或购买。

第三条 从财政等部门购买和统一印制的各种空白票据由计划财务处设专人负责购买、登记造册、编号管理,领用时,须出据有关部门领导签章的使用范围书面申请,经资产财务处领导审批,用过的票据必须定期交回以便备查。经办部门领用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按规定范围使用填写,并及时将收取的款项和收据存根交回资产财务处入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收坐支。

第四条 各类票据的填写必须按规定套写,不得单张填写,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若写错,应注明作废后重新填写,并在票据各联注明“作废”字样,粘附在存根联上备查。严禁“大头小尾”或“小头大尾”现象的发生。

第五条 各类票据,不得转让、借用、代开。

第六条 各部门领用的收款票据,未整本使用完毕的,每年12月20日前必须到资产财务处办理缴销手续,次年,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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