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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4-06-24   点击数: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学校的国库集中支付行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厅《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库集中支付是指财政性拨款资金不再拨付到学校,而是通过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代理银行(由财政部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设立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学院只能依据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办理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省财政下达我院的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基本建设经费及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其他经费的支付管理。

第四条 国库集中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学院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资产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开展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会计控制。国库集中支付分设计划管理、支付申请、业务审核三个环节,其中计划管理、支付申请不得与业务审核为同一人操作。国库集中支付操作人员应加强进入系统的电子密钥的管理。计划管理员、支付申请员和业务审核员应严格分别保管各自的密钥和进入系统的密码,计划管理员、支付申请员密钥严禁与业务审核员密钥归同一人保管。操作人员应定期修改进入系统密码。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操作完毕后,操作人员应及时退出预算执行系统并拔出电子密钥。

资产财务处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院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学院国库集中支付方面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

(三)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四)负责学院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控制数,确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具体项目;

(六)负责组织、指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校内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审核并汇总编制“学院分月用款计划”,按时上报;

(七)负责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额度,及时拨付并通知经费主管部门及用款单位;

(八)负责监督、检查各预算项目年度、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国库集中支付额度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办理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资金的归垫事宜;

负责与省财政厅、教育厅的联系工作,负责与省教育厅、财政厅和银行进行对账;

(十)负责办理与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的其他事宜。

计划管理岗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及时申报学院各类专项经费计划,并报送业务审核员审核。

(二)核对上级拨付的部门预算指标、月度用款计划以及各月指标使用、结存情况,如有问题及时向领导反映,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支付申请岗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检查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当月有无用款计划;

(二)按规定在部门预算执行系统正确的款项下申请用款,并报业务审核员审核;

(三)采用授权方式付款的业务,在业务审核员审核通过后,在“支付凭证”中生成凭证,填制相关银行票据,并登记银行票据的使用情况。

业务审核员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审核申请计划管理员专项经费用款计划,确认无误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二)复核原始凭证,在“用款审核”下审核支付申请员报送的相关支付业务,确认无误后审核通过;

(三)监督检查经费指标使用情况,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六条经费主管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所管经费的分月用款计划并按时报送财务处;

(二)负责提供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 预算项目负责人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项目进度及时编制、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严格按批复的计划执行;

(二)负责提供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 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零余额账户是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用于反映、核销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用款额度的收入和支出的专用银行账户。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由代理银行垫付,当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与国库进行清算,清算后该账户存款余额为零。

第九条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我院的相应账户划转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款项,除此之外,不得违反规定向我院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账户和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转资金。

第四章分月用款计划的编制和用款额度的拨付、使用

第十条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的依据,是在省财政厅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根据事业发展和项目进度,按照财政预算科目类、款、项和项目,按季、分月编制。

第十一条分月用款计划包括“学院分月用款计划”和“院内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其中:

学院分月用款计划是由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和校内各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按照财政预算科目类、款、项和项目汇总编制。向省财政厅报送的学院国库支付资金的分月用款计划,是校内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的汇总。

院内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是由院内各部门根据学院当年下达给所属部门的预算额度,结合事业发展和项目进度,按季分月编制的国库支付资金的用款计划。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是院内各单位使用、支付预算项目资金的依据和前提,院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若未按规定编制和上报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资产财务处不得支付资金。

第十二条分月用款计划的编制原则

(一)分月用款计划的编制要符合实际。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按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二)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学院下达的年度预算数(或预算控制数),严格按照国家预算支出的类、款、项编制。

(三)分月用款计划的编制应考虑上年结余,按照各项目当年预算数和上年结余数的合计额度确定当年实际用款计划。

(四)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分管经费的分月用款计划。

第十三条 学院分月用款计划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编制,院内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按照校内年度预算指标编制。

第十四条 分月用款计划一经上报,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用款单位应在用款月度前3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分月用款计划编报时间要求

(一)各单位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按上年度预算数的80%编报的下一年度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报送资产财务处,待学院预算下达后根据预算额度进行调整。当年预算下达后10天内各部门及项目负责人按预算项目将上半年的分月用款计划报送资产财务处,每年5月20日、8月20日前分别报送当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

(二)资产财务处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及时完整地将学院分月用款计划上报。

第十六条 分月用款额度的拨付、使用

(一)资产财务处根据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进行账务处理,下达相应的财政支付额度并及时通知经费管理部门及项目负责人。

(二)项目负责人在批复的用款额度内按有关规定使用资金。批复用款计划的各类、款、项和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用款额度不能调剂使用。

(三)国库支付额度余额在年度终了注销。基本支出额度余额上缴国库。项目支出额度余额,在建设期内的未完项目结余,待下一年度财政部门批复后再按规定继续使用;超建设期的净结余,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五章支付程序

第十七条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一)使用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时,用款单位应按照批复的预算和用款计划,提出直接支付申请,并附有关支付凭证报资产财务处。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项目立项批复资料、项目所在年度的部门预算批复、支付申请的情况说明、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及票证、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文件资料。支付预付工程款,需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支付工程款,需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及工程款支付证书;支付设备、材料款,需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及验收单、票据等。

(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根据财政部门发出的清算与支付指令,代理银行直接将款项支付到用款单位或收款人。学院根据银行办理支付后出具的通知单进行财务处理。

(三)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实行一事一报。

第十八条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使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用款单位应在批复的用款计划额度内,按规定的经费用途及会计核算的有关要求,填写借款单或报销单,并附有关支付凭证,在资产财务处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设备购置、材料采购价款,需提供项目立项资料、招标采购资料、供货合同、外贸合同付款通知、设备采购清单及验收单、票据等。

(二)支付工程款,需提供项目立项资料、招标采购资料、工程合同、工程进度资料、工程结算单、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审计决定及票据等。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资产财务处结合学院内部核算的需要,在不改变原有基本核算体系和方法的前提下,对现有会计科目和项目编码进行适当调整。会计科目的调整应有利于对账和报表统计,项目编码的调整应适应核算和项目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条对于涉及零余额账户收入、支出和年底余额上缴的账务处理应严格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对账制度,专人负责定期、及时与财政部门及银行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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