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青年职业学院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为加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安全及其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特制定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货币资金核算岗位设置应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不得由一个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全过程。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簿登记工作。
第二条严禁未经授权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条购买货币资金结算票据(银行现金、转帐支票,银行电汇凭证,银行汇票、进帐单),由出纳员根据业务需要提出申请,经负责人批准,由出纳员购买;由指定的复核人员进行登记管理,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货币资金结算票据由出纳员负责保管,复核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出纳员对领出的空白票据必须进行登记,注明时间、用途、金额,由领用人签字确认。空白票据存根或回单经核算人员审核其支付金额和用途正确无误后,出纳人员应注销领出的空白票据。
第四条严格管理银行预留印鉴,严禁由一个人保管支付货币资金所用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由指定复核人员专人分别保管,出纳员人名章由本人保管,其他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借用银行预留印鉴需经财务主管人员批准,由印鉴保管人登记借用时间和用途,并由借用人签字确认,归还印鉴需履行注销手续。
第五条货币资金收入票据(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专用票证、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和内部收款收据)由资产财务处负责购买、制作。票据的购买由票据保管人提出申请,由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购买。并建立购买登记簿(一式三份),详细登记票据的名称、数量、编号、日期、地点等,第一联作为存根由购买人保存,第二联作为与保管人交接验收的凭据交保管人保存,第三联作为审查人员审核使用的辅助证据交审查人保存。
第六条货币资金支付需履行陕西青年职业学院报销签批权限制度手续,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权限的规定,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范围。
第七条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批准方式为书面方式,批准人必须在付款凭证或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文书上签字批准方能生效。急需用款需要批准而批准人出差不在,可委托授权批准人代理批准手续,但批准人回来后要立即补办批准手续。
第八条签字批准的货币资金凭单首先由财务经手人对货币资金的用途和批准权限进行审核,对超越支付范围和批准权限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或补办手续。审核无误后并制作电子记帐凭证,经复核人员复核、签字、盖章,出纳员凭复核过的电子记帐凭证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第九条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的货币资金支出要取得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特殊行业专用收款收据(票据的填写符合《会计法》的相关规定)等合法凭据;如需有与货币资金收付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证明资料,由会计人员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出纳员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第十条 学生奖助学金由学生处提供学生名单、学生补助标准等内容的书面材料交到资产财务处,由财务专人审核并编制发放名细表,出纳员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学生奖学金发放名单每学期定期在校园网上向学生公布,请学生监督。
第十一条学院的各项收费由资产财务处统一收取,没有财务部门授权,各部门不可单独收取。
第十二条 取得货币资金收入要区分不同业务开具相应合法凭据。
第十三条 学费、宿费退款应根据本人申请和有关单位证明,经资产财务处主管领导批准。申请退费人提供原交费票据,会计人员开具红字退款票据并在红字退款单据第一、第二联和原交款票据第一联注明退款凭单号码。若非全额退款,应根据退款后实际交款金额重新开具合法票据。上述证明、批准材料和红字退款票据、原交款票据第二联作为退款的原始凭证,核算人员椐此办理退款业务。其他退费参照此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非人员经费的现金开支范围为一单一次支付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以用现金支付,超过3000元应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应转帐结算而确实无法办理的支付业务,经资产财务处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以现金支付。
第十五条学院库存现金限额为5万元,出纳员每个工作日结束前应盘点库存现金,编制“现金盘点表”,并与现金日记帐的余额一致,必须做到帐款相符,严禁‘白条’抵冲库存现金。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在当天下班之前存入银行。
第十六条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券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出借或出租帐户,为他人套取现金。财务人员有擅自出借或出租帐户为他人套取现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将其调离本岗位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定期核对银行帐户,每月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银行未达。银行对帐单应由不参与货币资金支付任何环节的专人负责收取,不得由银行帐户核对人员兼任。
第十八条严格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并利用校园网等媒介加强公众监督。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