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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青年职业学院会计工作内部牵制制度

作者:   时间:2014-06-24   点击数: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

会计工作部牵

第一条为了正确贯彻执行《会计法》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加强我院财务内部管理和财务内部监督,防止舞弊等现象,减少会计工作中的失误和差错,更好地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牵制制度原则。凡是涉及款项和财务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具体内容为:

(一)授权进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执行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

(二)执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批准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

(三)执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记录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

(四)保管某项资产的职务与记录该项资产的职务要分离。

(五)保管与记录某项资产的职务与账实核对的职务要分离。

第三条 管理牵制

1)学院经费通过编制财务预算进行宏观控制,部门及分管院领导行使纵向审批权。审批环节实行分级负责制,各个级次按职权范围和经济业务事项履行审批权。

2)聘任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学院负责人的亲属不能担任本学院的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学院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3)学院财务预决算应经院长办公会(教代会)审议通过,院党委会审定执行。资产财务处必须对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决算报表必须通过监察审计处审计后报出,并向院长办公会(教代会)报告。

4)学院重大经费开支应经过相关部门(专家)论证,院长或院长办公会审批,资产财务处必须参与。

第四条岗位牵制

(一)出纳工作牵制

1、出纳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严格控制现金,保证资金安全。一切资金支出必须根据会计审核无误并签章后的记账凭证付款,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替任何部门或个人在财务室内保管现金及有价证券等。

2、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会计账簿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3、银行存款转账支票和现金必须进入保险柜妥善保管,不得存放在其他地方。保险柜内不得存放私人的存折和现金。保险柜钥匙由出纳人员专管,如出纳人员因故临时离岗,须经财务负责人指定人员代管,并办理移交手续。

4、出纳提取现金,至少有一名财会人员同行,贰万元以上的提现,由学院派车送达,不得乘坐出租车、公共汽车。

5、对库存现金应做到每日盘存现金,会计主管人员和稽核必须在场查验,坚持日清月结,保证账实相符。

6、出纳人员必须每月与银行逐笔对账,如有不符,应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稽核核对银行余额调节表的调节情况,检查余额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由稽核或财务负责人签字存档。

7、银行印鉴章和空白支票的牵制。印鉴不得同时与空白支票一起存放。确因工作特殊需要带取款印鉴在校外办事的,必须由领导批准并安排人员同行并保管其他印章。出纳员临时离开岗位,不得随意将保险柜钥匙或者空白支票交给他人,必须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并指定人员代管。

8、用于国库集中支付的电子密钥,必须由资金支付操作人员、审核人员和财务负责人分开保管。

(二)其他岗位工作牵制

1、编制各种付款凭证或自制付款凭证如工资表、津贴表、助学金表等,必须经另一名会计人员稽核方能付款。

2、任何一笔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票据审核人、经费审批人三个人以上签字方可报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除上述签字外,还应办理验收手续,批量采购应当出具实物清单。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部门公章。会计制单后将原始凭证传递给复核人员,复核人员对记账凭证进行政策性、技术性和规范性复核,打印出记账凭证并加盖审核和复核印章或签字。记账人员根据复核无误的记账凭证记账。

3、从邮局汇入的款项,由会计人员领回汇款单,进行登记,由出纳人员到邮局领取现款。

4、稽核人员将已记账的记账凭证经整理立卷后,书面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要建立会计、稽核、财务负责人三方签字移交,以明确经济责任,档案管理员要妥善保管会计资料,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归档,建立会计档案借阅登记簿,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

5、会计人员调动离职,必须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一般会计人员由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由主管院领导监交,同时由监察审计处派人会同监交。

第五条 印鉴牵制。

财务部门在银行预留的印鉴,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必须由两人进行保管,以起到避免差错和相互监督的作用。资产财务处印鉴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财务印鉴是指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

(二)财务印鉴由专人保管。出纳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印鉴),会计负责管理法人代表名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任何时间不能由一人保管使用。

(三)财务印鉴主要在办理银行结算时使用,其他业务使用财务印鉴必须报经财务负责人同意。

第五条聘任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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