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院内部门及个人的借款行为,按时清理债权债务,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陕教财〔2013〕99号)和《陕西青年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院发〔2014〕49号)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是指学院因公预先暂借给单位或个人的应收及预付款项。
第三条 借款人应为学院正式在册且在岗的教职工或离休人员。其中离休人员仅可办理医疗住院费借款。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权责一致”原则。各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等为借款审批人,负责审核本部门(或项目)教职工的借款,并督促相关借款人按学院规定期限及时清理借款,对逾期不还的借款行为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 “专款专用”原则。一事一借,一事一清,禁止一借多用或挪作他用。借款只能用于与学院事业相关的公用性支出,不得挪作私用。离休人员除住院费借款外,其他个人事项的借款均不予办理。
第六条 “按时结算”原则。为防止借款长期不清而发生呆账,影响学院资金周转,对借款实行“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 “预算管理”原则。学院不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借款,所有借款均需有预算经费来源,借款应在学院规定的经费限额内办理。
第三章 借款办理
第八条 学院借款单据的制作、保管、发放由学院资产财务处统一负责。
第九条 凡学院在册教职工因公办事,经批准方可借用公款;学生、临时工及临时借调人员不得以本人名义借用公款,如需经办借款,应确定一位责任人签名。
第十条 办理借款业务须有部门或项目经费预算;经费超支,一律不得借款。
第十一条 借款应在资金使用前一周内到资产财务处办理。提前办理的,资产财务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借款数额较大时须提前一天通知财务,以便出纳筹措资金,第二天领款。
第十三条 财会人员有权监督审核各项借款,对不符合制度的有权少借或拒付。
第十四条 公务活动凡属于《陕西省省级公务卡结算强制消费目录》规定,纳入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的事项,应按照《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公务卡结算实施办法》(院发[2009]53号)规定使用公务卡消费和结算,原则上均不再办理借款。
第十五条 学院不办理2000元以下的借款。原则上借款应直接转账至业务合作单位账户,对无法办理转账业务的借款不得超过20000元(包含转入个人公务卡)。
第十六条 差旅费等借款,应持《出差审批表》,各部门应从严审批,借款时必须注明往返天数、到达地点、出差人数。按照借款金额=伙食补助费/人*天+市交费/人*天核定,可适当借给出差人员100~300元机动费,其他支出采用公务卡刷卡付款,如无刷卡条件的,由财务经办人员审定借款金额,否则资产财务处不予借款。
第十七条 用于非本院职工个人劳务费支付的借款,持领导审批的领款单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八条 对于基建、修缮等工程项目及大型设备购置借款,应持立项报告、经济合同、工程预算、购货合同等相关文本。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真实、准确填写借款单,按借款单所列示的内容,写明借款的日期、所属部门、项目名称、用途、金额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借款人签名必须是本人亲自填写,不得由他人代笔。同一份借款单上,“借款人”不得签署两个或两个以上姓名,借款用途要与实际支出内容相一致 。
第二十条 借款人在办理借款时,必须同时签署借款人承诺书,借款人拒签承诺书的,资产财务处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承诺书应明确借款人办理核销借款逾期处理方式。借款人在学院借款逾期,但又不积极办理相关手续的,资产财务处将按借款人的承诺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借款凡属单位之间结算使用支票或汇票支付,属于个人支付可使用现金、转公务卡。
第二十三条 在预算范围内且符合用款进度要求,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借款由财务主管会计审核,各预算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一万元由资产财务处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由资产财务处长审核,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第四章 借款核销
第二十四条 借款不得长期挂账,不得跨年度挂账,借款人须在公务事项或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办理报账还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务活动借款以返程车票日期,购置借款以开具发票日期,房屋维修、公用设施维修、零星工程等借款以项目出具审计报告或完成验收手续日期为准1个月内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确因特殊原因,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理完核销手续的,借款人应在到期前一周内,向学院资产财务处提出书面说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报资产财务处同意后,适当予以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所有借款均不得跨年,本年度借款应在当年12月20日前办理完借款核销手续。如有需要,可在下年度初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 借款借出后,因故未使用的,须在1个月内交回资产财务处,未按规定交回的,1年内借款人将不能再办理其他借款。
第二十九条 对于借款人取得的核销票据与借款规定用途明显不符或违反财务制度的,学院资产财务处不予办理借款核销业务,其借款将按规定予以收回。
第二十条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借款核销,须经学院财经委员会审核,并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借款直接核销。
第三十一条 按规定批准并已核销的借款,学院仍保留相关追索权,一旦有可能重新收回,学院相关部门及借款人要积极予以追索收回。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预算部门借款审批人对借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经办人资格的合规性负责,并对所借经费的核销、归还等后续工作负责。因借款逾期不还或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借款审批人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限内核销借款,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学院将按照本人在承诺书中的承诺,扣发借款人在学院的工资等收入直接归还借款,直至还清其借款。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办理退休手续时,应提前清理本人在学院的借款,对不及时清理的,由资产财务处将从其工资等有关收入进行冲抵,直至还清借款。
第三十五条 科研项目结题时,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先清理该项目所有借款,否则科研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结题手续。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因调离、院内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应提前到资产财务处清理本人在原工作岗位时的借款。资产财务处未出具借款结清手续,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离校或岗位变动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生效以前未清理完毕的借款,参照本办法进行清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