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青年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2014年12月16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院发【2014】4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理顺各种财务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陕教财〔2013〕99号)等有关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实施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推动“阳光”财务。
第三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安排支出,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发挥基础保障和引导调控作用,提高质量效益,推动学院内涵式发展。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等。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全面履行财务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严格遵守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对学院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学院成立由院长负责,学院其他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及相关专家参与的财经委员会,负责审议研究学院重大经济事项,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审查意见。
第七条资产财务处是学院独立设置的资产财务管理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资产财务工作。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模和资产财务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资产财务机构内部科室设置,探索预算、会计、结算、资产等相对独立和相互制衡的管理体制。学院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单独设置资产财务机构和会计账薄。
第八条财会岗位是学院重要的专业技术岗位。学院资产财务机构配备具有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财会人员,人员数量根据在校生人数、收支规模以及工作需要配置,并有计划地实行岗位轮换。
学院把财务工作队伍纳入学院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支持和鼓励财会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参加培训学习,提高专业水平。
第九条学院资产财务机构要切实加强日常财务管理,按照科学、合理、可行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负责人、财务主管、财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内部牵制稽核制度,财产物资的验收、核对、清查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单独核算的部门要实行成本核算,全面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和增值,确保年度经济指标的实现和应交款项上交。
第十一条学院按照数字化校园建设规划,全面推进财务信息化工作。建立财务和资产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会计核算、教育收费、学生资助、资产管理、校园一卡通等系统与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的衔接共享,促进学院资源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学院资产财务工作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陕西省财政厅。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财务实行预算管理。预算是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的目标、规划和年度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院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量力而行原则制定事业发展规划,同时,依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财力可能,编制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五条 学院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遵循全面真实,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优先支持学院内涵式发展,稳步提高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的基本运转保障水平,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适当控制并合理安排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六条学院预算编制按照学院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参考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在各系(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按照上级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学院年度预算方案。
第十七条学院年度预算方案应当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八条资产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提交学院财经委员会审议,由院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学院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学院财务收支预算,报省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批复,经院党委审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预算执行。
(一)学院严格执行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
(二)学院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审批的预算方案。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范围、额度和时间安排支出,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不得无预算安排或超预算支出,对超预算支出部门,资产财务处有权停止其用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超支部门负责。
(三)部门财务预算一般不予调整,除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学院调整预算。年度内预算调整时间间隔不得低于3个月。
(四)学院建立和完善院内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并与预算安排相挂钩,以促进预算的执行。
(五) 学院在预算年度结束时,认真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按规定编制年度决算,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省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教育拨款、科研拨款、其他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院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单独核算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学院应当利用人才等资源优势和社会影响,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收入来源。
第二十二条学院资产财务处是学院收费及收费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系(部门)收费必须到资产财务处领取和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税务票据或院内专用结算凭据,并按规定使用、管理、清交款项。学生缴费原则上通过一卡通自助缴费。
第二十三条学院各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服务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在院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学院鼓励各系(部门)在保证其教学科研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开展科技服务等对内对外服务必须进行成本核算,各项收费必须执行国家和学院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凡利用学院资源、成果、设备、房屋、场地等取得的收入,均应合理计价、向学院上缴费用。
第二十五条各系(部门)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上交学院,全部纳入学院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在院内核算的收入不得放在院外核算。严禁截留、私分、坐支应缴款项,严禁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二十六条学院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专项收入,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按项目、按计划支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凡学院和各部门组织的需要分配的收入纳入增收预算管理,学院制订相应的收入分配办法。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院的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事务、后勤保障、对外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各类支出必须相应划清其资金来源渠道,专项经费坚持专款专用,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经营支出必须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1.基本支出:即为保障学院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即为完成学院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三十条学院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分类管理。其中人员经费支出、专项资金支出和项目支出,按照事权与财权匹配原则,实行归口审核支出。
(一)人员经费由组织人事部归口审核。包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医疗费、住房补助、进修费和其他人员经费等。其中
1、职工工资、奖金、各种政策性津贴、补贴、医保、公积金及离退休人员的工资、补贴,由组织人事部审核支出;
2、各系(部)的绩效、课时费、岗位津补贴等人员经费由教务处审核、组织人事部统筹支出。
(二)专项资金支出由归口部门审核支出。
1、工会经费由院工会归口审核支出;
2、丧葬费、遗属补助费、职工探亲费由组织人事部归口审核支出。
3、独生子女费由含光校区管理处负责审核支出。
4、学生奖贷学金、勤工助学基金由学生处归口审核支出。
5、科研经费由科研处负责审核支出。
6、专业建设经费、实训室设备维修经费由教务处归口审核支出。
7、图书资料购置费由图书馆审核支出。
8、教职工国内外培训经费、离退休人员活动费由组织人事部归口审核支出。
9、管理部门公务接待、会议费和差旅费由党(院)办归口审核支出;各系公务接待、会议费和差旅费由各系审核支出。
10、按规定收入的党费、团费、工会会费实行统一管理、单设帐号、分别审核使用。
(三)项目支出经费由资产财务处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1、办公设备采购由党(院)办归口申报并组织实施;
2、实训室建设项目由各系申请,教务处申报并组织实施;
3、维修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部门申报并组织实施。
4、基建工程由新校区建设指挥部申报并组织实施。
(四)公用经费指各部门维持运转的日常性开支费用,包括公务经费和专项业务费。其中专项业务费中符合购买服务的采购标准的,要纳入项目支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院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制定学院国库集中支付、合同管理、专项资金、科研经费、财务结算审批等制度,明确各项支出院长授权审签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重大事项党政联签制度;各系(部门)实行主任、处长、部长、图书馆馆长和团委书记及主持工作的副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虚列虚报;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支出,认真审查支出内容和支出金额,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办法执行;加强票据审核,确保票据来源合法、清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三十四条科研经费开支由科研课题负责人审批,负责人发生的支出,由学院科研职能考评部门审批。科研职能考评部门应会同资产财务处按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纳入学院项目支出预算的建设工程、维修工程、物资采购项目,结算时出具立项审批、采购报批、招标结果、合同书、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入账单等附件;零星维修应出具派工及经费单、结算审定单和验收单等附件。纳入部门业务预算的购买服务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按照政府采购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院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按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七条学院财务结算执行《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公务卡结算实施办法》,差旅费支出执行《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支出审批执行《陕西青年职业学院财务结算审批暂行规定》等制度。
第六章结转、结余和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九条 学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学院在年度终了前对本年度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清理、核对、结算,及时确认收入和支出,结出结转结余额,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第四十一条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二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按不超过40%的比例提取,用于学院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事业基金,非财政拨款结余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后的剩余部分作为学院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院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和基本建设支出。
(三)学生奖助基金,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教育事业收入的6%提取,用于在校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学生食堂补助、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学院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资金。
学院设置的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院的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学院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表现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四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部门或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超过一年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资产财务处有权拒绝该部门或个人的借款和报销;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实物的盘亏、盘盈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银行账户的开设、撤销、变更等事项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学院所有银行账户由资产财务处统一管理;学院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学院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院购置固定资产应当足额落实资金来源,纳入预算管理,并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学院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五十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按《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五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对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院转让无形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由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三条学院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五十四条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经过学院财经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学院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效益。
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房地产及其他风险性投资。
第五十五条学院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院资产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规定上缴省财政。
第五十六条 学院出租出借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项目收购、校园周边开发等事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规定,经过学院财经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院内公示,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七条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院的负债主要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八条学院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九条 对于学院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不良债务,必须明确经济责任,给学院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学院建立健全债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借入款项需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一条学院不为任何组织(包括学院所属独立法人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和贷款抵押,不擅自实施融资租赁和回购等方式举借债务,不违反规定向社会单位和院内职工借款(集资)。
第九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二条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积极试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费用是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学院在支出管理基础上,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院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积极开展成本核算管理。
第六十三条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院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学院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院院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院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院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院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学院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六十四条学院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院、各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细化到科研项目。学院逐步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六十五条 学院成本核算按照财政部和教育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院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七条学院的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院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八条 学院清算结束后,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资产、债权、债务等的处置。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九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
学院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要求,定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应的财务报告。
第七十条学院报送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七十一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按照省财政厅的规定,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具体指标,按季度开展财务分析工作,为学院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财务分析基本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院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附表)。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七十三条学院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融)资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情况;
(三)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四)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五)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六)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七)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八)经济活动内部风险控制的规范性、有效性;
(九)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四条学院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五条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和学院管理层级制定并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制,对经济活动全程进行财务监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六条学院积极推行银行代收费和资金收支业务电子划转,减少现金流动。
第七十七条学院建立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制度。聘请法律顾问,对经济合同进行合法合规审查,维护学院利益。
第七十八条凡涉及500万元以上的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除经过财经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研究,党政联签批准,决策事项按规定在院内予以公开外,还应当报告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七十九条学院建立以经济决策、预决算、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工程建设、重大采购项目等为重点内容的年度审计制度,并对学院财务内部控制状况进行评估。
第八十条学院年度预决算、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经济事项提交职代会审议。
第八十一条学院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十二条学院对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财务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学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执行本办法。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学院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本办法由学院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六条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8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