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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调整差旅住宿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03-03   点击数: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

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财办行〔2015〕80号

省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综合考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实际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4〕19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并对有关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

一、调整省级机关省外、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省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厅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2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调整西安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件1。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外省和省内各市(区)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在财政部外网(网址:http://xzzf.mof.gov.cn/zhuantilanmu/jy/)统一公布,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二、调整差旅费适用的省级单位常驻地范围

(一)差旅费管理办法适用的省级单位常驻地是指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

(二)省级单位或其所属单位常驻地为前款所列区域以外区域的,参照驻地所在市、县(区)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制度执行。

(三)省级单位派驻省外机构的常驻地为其派驻地,参照派驻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制度执行,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三、需明确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到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执行接送任务的问题。

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执行接送任务,凭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执行任务审批单,可以报销伙食补助费。一天之内执行一次接送任务的伙食补助费按照40元每人次报销,一天之内执行两次(含两次)以上接送任务的伙食补助费按照80元每人次报销。往返机场的交通费按照乘坐大巴、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的实际支出凭据报销。

(二)关于因公出差临时租用车辆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原则上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因出差目的地地理位置偏僻或集体公务出行,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在出差审批单中注明情况,可临时租用车辆。

1、因公到地理位置偏僻、公共交通工具无法直达的镇、村出差,应先由常驻地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达出差目的地所在县城后再租用车辆前往出差目的地。

2、在省内集体执行调查研究、督导检查、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人数在5人(含5人)以上的,可在常驻地临时租用车辆。

3、因公出差临时租用车辆产生的租车费纳入差旅费管理,凭租车凭据列入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因公临时租用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三)关于乘坐飞机出差从驻地到机场的交通费问题。

乘坐飞机出差、当天往返的,可以凭据报销往返驻地和机场乘坐大巴、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费用并报销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下往返驻地和机场及到达出差目的地后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四)关于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住在自己或亲友家里的,以及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在出差审批单上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它实际发生住宿而无合理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

(五)关于当天往返的公务出差差旅费问题。

对于当天往返的公务出差,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一般不安排住宿,报销差旅费无需提供住宿费发票。确因工作需要实际发生住宿的,可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报销住宿费。当天往返的公务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1天计发。

(六)关于无城市间交通票据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出差人员无法提供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只能提供单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凭据报销单程城市间交通费。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过路过桥费、燃油费等费用票据。

(七)关于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八)关于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能否给予补助问题。

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补助。

(九)关于出差人员能否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卧问题。

省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十)关于工作人员调动的搬迁路费报销问题。

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十一)关于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十二)关于借用外单位人员出差承担差旅费问题。

借用外单位(含借、聘用外单位)人员为本单位工作出差进行公务活动,除有合同约定外,外单位人员差旅费用应由本单位承担。

四、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管理

省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严格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机关公务支出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办字〔2015〕58号)规定的差旅费核销有关要求加强核销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省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省级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陕西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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