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青年职业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经济行为,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以学院名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明确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协议。
第三条学院签订、履行、变更经济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应当最大限度地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第四条业务承办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当保守学院秘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经济合同损害学院利益,为部门和个人谋取私利。
第五条学院各系、各部门以及教职工个人,未获得学院书面委托授权,不得超越本办法的权限以学院或者系、部门的名义对外签署经济合同。未经授权委托超越权限签订的经济合同,学院不予认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合同签订人和签章部门负责;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学院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学院凡须明确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经济活动均须签订经济合同;没有资金来源,任何经济合同都不能洽谈、起草和签订。
第七条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单位)方可与学院签订经济合同。学院只签订书面经济合同。
第八条经济合同按照《陕西青年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确定合同相对人,不得将本应招标的合同人为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项目承办部门负责经济合同的起草工作。通过招标采购的项目,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项目承办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有关承诺,参照同类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和内容要求起草相关合同,合同条款应明确具体、避免歧义;合同文本由对方提供时,项目承办部门负责审查、修改。
第十条经济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二)标的(指货物、服务、工程项目等);
(三)数量和质量要求:标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数量、等级、质量要求、售后服务响应、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等;
(四)价款或报酬:计价方式、付款条件、付款方式(含户名、开户行、银行账号)、预留质保金额度等;
(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相对方各种承诺及优惠条件;
(七)验收标准与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的方法;
(十)审计约定;
(十一)合同生效及终止条件与日期。
第十一条学院对5万元(含)以上的经济合同实行会签审批制度。经济合同文本形成后,由项目承办部门、使用部门、采购招标办公室、资产财务处、监察审计处、法律顾问分别审查会签。会签时,项目承办部门须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陕西青年职业学院经济合同审批会签单》(附件1);
(二)合同文本;
(三)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政府采购备案材料;
(四)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谈判纪要等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经济合同会签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对合同审查把关。项目承办部门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
(一)承办部门:对合同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以及立项情况、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审查;
(二)使用部门:主要对合同内容、数量、时间、质量、服务等要求进行审查;
(三)采购招标办公室:主要对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内容以及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等进行审查;
(四)资产财务处:主要对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学院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查;
(五)监察审计处:主要对合同文本格式是否符合审计规范、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具备、内容是否合理合法、合同订立的程序及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相应风险进行提示;
(六) 法律顾问:对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合法性进行法律审查,对合同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会签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肃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确保合同质量。会签部门自签收合同文本及资料之日起须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由学院领导审批签订。合同金额在5万元之内的,由业务分管院级领导审批签订;超过5万元(含)的,业务分管院级领导签署意见后由院长审批签订;特殊情况下,按照一事一授权,由院长授权委托审批签订经济合同,《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重要附件(附件2)。
第十五条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有意拆分经济项目,化整为零、降低合同金额,回避经济合同会签审批。
第十六条学院签订经济合同统一加盖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合同专用章,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合同专用章由院长办公室统一管理,凡未加盖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合同专用章的经济合同,学院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学院所有经济合同原件学院持有一式四份,档案室、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财务部门、承办部门各执一份;按照政府采购及国库支付有关规定,经济合同正式签订后,承办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送资产财务处上报备案。
第三章经济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十八条 经济合同生效后,项目承办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各个环节(包括签约、交货、验收及结算等)的跟踪管理,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十九条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条款确需变更或需要解除合同的,由项目承办部门说明理由、按照合同签订的程序进行会签审批。
变更合同条款,须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或审批变更签证;发生资金增加的,须有明确资金来源。
第二十条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备忘录、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往来信函、文书、传真、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文件材料均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项目承办部门应及时妥善收集、整理、移交、保存。
第二十一条经济合同相对人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项目承办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及时将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向业务分管院领导汇报,以防止损失扩大。
书面通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送达并保存送达的证据。
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济合同结算,资产财务处不予办理:
(一)发票或合同签批手续不完备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三)发票盖章单位与合同当事人不一致的;
(四)付款单位与合同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且未出具代付款证明的;
(五)单价、数量与合同有出入的;
(六)其它不符合国家和学院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经济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合同条款或法律没有规定的,一般以货物交清、服务完成、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问题为准。
第四章经济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四条经济合同应有纠纷解决条款;纠纷解决方式选择诉讼的,应约定由学院所在地法院管辖;纠纷解决方式选择仲裁的,应选择西安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出现经济合同纠纷,项目承办部门负责从合同纠纷的起因、双方有无违约情况、责任大小等方面收集证据,提出处理意见,经学院相关部门审核、学院领导审批后妥善解决纠纷。
第二十六条须经仲裁或诉讼解决的经济合同纠纷,由项目承办部门牵头联系法律顾问研究制定方案,经学院同意后负责仲裁或诉讼活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经济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当事人责任;违反国家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超越权限,违反规定和程序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
(二)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院利益的;
(三)拆分项目、分解合同金额规避经济合同审批权限规定的;
(四)擅自销毁、隐匿、丢失经济合同或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五)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
(六)违反经济合同保密原则,对学院造成损害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1日;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从随其规定。
附件: 1.陕西青年职业学院经济合同审批会签单
2.陕西青年职业学院经济合同签订授权委托书
附件1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经济合同审批会签单
承办部门
| | 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 |
立项时间
| | 资金来源
| | 预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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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
| | 招标时间
| | 中标金额
| |
招标代理
| | 合同相对人
| |
合同名称
| | 合同编号
| |
合同
主要
内容
| (附合同文本)
承办部门审签:年月日
|
会签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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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部门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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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招标办公室
| 资产财务处
|
年月日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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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审计处
|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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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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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分管院级领导
| 年月日
|
院长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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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注:1、合同编号统一为:承办部门简称的首字母缩写+合同起草年月日+(合同份数),如:教务处于2019年9月13日签订的一式四份的合同编号即为JWC20190913(4);
2、此表随准予立项的批复、采购(招标)资料文件及合同正式文本同时运转。
附件2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经济合同签订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同志(身份证号:)代表陕西青年职业学院与签订合同。
授权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授权单位:陕西青年职业学院
法定代表人:
签发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