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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8-20   点击数: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2018年10月10日院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年财政部81号令)、《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和《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8〕7号)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依法合理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工作;合理降低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基建项目在决策阶段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避免造成隐形债务。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资产财务处按照在建工程项目、物资进行项目单独核算,分管领导统筹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合理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

(三)做好基本建设项目会计核算管理,办理资金支付,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

(五)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六)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七)参与工程建设及建筑物资设备采购等项目招标、合同签订、工程造价控制、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责是:

(一)负责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项目投资估算,编报工程概算、预算和用款计划方案;

(二)在建设全过程基于工程质量对造价进行控制;

(三)对工程付款资料进行审核,办理工程付款的相关手续;

(四)对购建完成、验收合格、可交付使用的工程申报办理固定资产登记与交付使用手续;

第七条监察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和相关规定履行对基建财务管理的监督责任。

第三章基本建设预算

第八条基本建设预算包括基建项目投资估算、基建资金年度预算和基建资金用款计划等。

第九条投资估算是项目投资的总控制额。基建项目在实施前,其投资估算必须经过学院批准。

第十条基建资金年度预算是基建工程项目投资的年度支出计划,由基建项目管理部门会同资产财务处根据学院基建总体规划、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和年度建设计划及财力可能共同编制,基建资金年度预算要有现实的资金来源保障。

第十一条基建资金用款计划是基建资金年度预算的分期执行计划,由基建项目管理部门会同资产财务处根据基建资金年度预算和项目进度计划共同编制。

第十二条基建项目投资估算和年度预算一经学院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学院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投资规模;如需调整,按照学院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预算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章基本建设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四条资产财务处按照学院批准的基建项目投资估算和基建资金年度预算,以及编制的基建资金用款计划,及时筹措基本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基建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基建资金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合规使用基本建设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原则。

第十六条涉及欧佩克基金、国内银行贷款的,按照相关协议执行,加强资金支付和还本付息管理。

第十七条加强基本建设成本管理,厘清支出责任,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和标准,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出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核算按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执行。

第十九条基建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建设材料的管理,确定适当的库存规模。对库存材料应建立材料实物明细账,及时办理材料的出入库手续,定期进行库存材料清查并与在建项目会计对账。

第二十条基建项目管理部门对工程实施中发生的周转金、预付款、保证金、押金等借款,要落实责任,严格控制,定期清理,及时回收。

第二十一条基本建设日常管理费用支出执行学院支出管理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五章工程价款结算

第二十二条基建工程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院对基建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制度。工程价款支付、结算按照全过程审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支付、结算严格按付款程序审批,属于大额资金的,同时执行学院大额资金使用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原则上不付预付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预付工程款,应合理确定金额,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工程进度款依据核实的完成工程量及合同约定支付,应控制在审核确定量的85%以内,并对甲方供材、预付工程款等各种应扣款项及时予以扣除。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不能超过合同价款的85%,余款待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时支付。

第二十七条工程款支付的程序是:乙方提出付款申请--监理方审查确认--甲方项目部负责人审签--付款审计审签--分管基建的院领导审签--在建项目会计审核--资产财务处负责人审签--院长审签--支付工程款。

欧佩克基金贷款和国内银行贷款还须分别办理代理机构、转贷银行、省财政以及相关贷款机构审批手续后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结算以审计审定价款进行结算,累计付款总额不能超过结算审定额的97%。工程竣工结算时须附工程结算书、审计报告、竣工验收单、 固定资产新增报表、工程合同、工程变更相关审批手续及相关经费审批文件等。工程结算款支付前,应将除监理费以外的其它与工程相关的各项费用先行结算。监理费结算应在施工费结算后再予以办理。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

第三十条建筑物资设备、材料及其他款项的支付按合同约定,参照工程款支付程序进行审批办理。

第三十一条对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耗用的水电等各项资源,由基建项目管理部门会同资产财务处向施工单位收取或结算时扣回。

第六章工程竣工决算

第三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按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执行,应当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编报。

第三十三条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是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

第三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基建项目管理部门和其它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资产财务处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三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学院大型维修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2024年4月30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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