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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4-12-12   点击数:

院发〔201447

关于印发《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固定资产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14122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

2014129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36号令)、《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陕西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陕教财2010121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固定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按照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部资产。包括学院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国家调拨给学院的固定资产,学院按国家规定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中利用学院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学院接受捐赠获得的固定资产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固定资产的配置、采购、管理、使用、处置行为;监督用于经营的固定资产管理。建立监督考评机制,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实现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界定、清查;固定资产的配置、采购、管理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固定资产的账务系统、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五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均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不变的资产。

(二)单价价值虽不足上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六条固定资产分六大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第七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与办法: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或自行研制的固定资产,按建造或研制过程中实际发生全部支出费用入账。

(三)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交换时重置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基建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

(十一)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八条学院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仍按在用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院支出。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九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和将固定资产部分拆除。

(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

(四)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与分工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统筹、分级管理、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在主管院长领导下,横向实行归口统筹管理,纵向实行院、教学系(部门)两级管理体制。重大资产事项提交院财经委员会审议,学院审定。

第十二条资产财务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院固定资产资金管理、账务管理、实物信息管理及汇总上报等,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价值、实物登记、总账管理,建立和完善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资产动态管理。

(三)负责固定资产购置预算、政府采购、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以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优化配置审核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五)接受省财政厅及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的监督指导,按要求报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分工:

(一)院长办公室:办公、会议类设备器材、办公家具;陈列品、贵重礼品;交通运输工具及档案、无形资产等。

(二)教务处:教学仪器设备、实训设备器材、课桌椅等教学类资产及各类软件等。

(三)后勤服务管理中心:房屋和建筑物;水、电、暖设备及工具;炊事用具;寝具;绿化设备;医疗等服务类物资设备等。

(四)含光校区管理处:土地、房屋和建筑物;水、电、暖设备及工具;炊事用具;寝具;绿化设备;安保设备、消防设备;医疗等服务类设备等。

(五)保卫处:安保设备、消防设备等。

(六)图书馆:图书资料、期刊、文献资料等。

(七)公共课教学部:体育设施、体育设备器材等。

(八)工会、团委:职工、学生文化活动设备器材等。

第十四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资产的配置标准和分类管理办法。

(二)负责统筹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和预算申报;配合做好资产采购和资产清查工作。

(三)负责统筹固定资产的整合、共享、共用,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进行考核评估,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的固定资产进行调剂,优化固定资产配置,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四)制定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制度,解决其正常使用的必要条件和设施,保持其完好可用。

(五)对学院固定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抵押担保等事项进行论证,办理审核报批手续,负责资产收益管理。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使用教学系(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分管领导、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二) 按照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落实固定资产使用、维护、保管责任制,落实资产使用保管确认签字;人员变动时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保证资产的完整和正常使用。

(三)申报购置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验收,负责本部门(单位)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报损及丢失资产的初审和申报等。

(四)负责本教学系(部门)人员内部岗位调整、调动、离退休、出国人员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五)负责实施本教学系(部门)固定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配置是指学院根据教学系(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教学系(部门)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主要看现有资产是否满足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能否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资产,能否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等。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购置应列入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根据学院财力状况,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编制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和预算,报批程序为:

(一)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前,资产使用部门审核占用资产存量,按照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经费测算额度的项目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资产配置标准和部门资产存量实际,先审核报废,再按照优先调剂或更新、严控新增购置的原则,做好充分的事前项目论证,并按照学院年度预算一上编报要求,向资产财务处提出购置计划和经费预算项目申报,同时附送事前论证材料。

(三)资产财务处根据学院审定的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资金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院党委审批后发文执行;年中一般不增加资产购置预算,因紧急或特殊需要购置资产,按照程序申报审批,无预算的资产购置不得执行。

第十九条学院固定资产采购不论资金来源,凡在政府采购规定范围的都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资产采购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填写《陕西青年职业学院物资、服务采购项目审批表》,明确资产购置项目内容,产品的型号、规格、数量、预算额度等。

(二)批量在0.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采购,按照资产财务处审核项目预算、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审签、招标办确认协议供货(询价采购)、使用部门资产验收、资产入账等流程办理。

(三)批量在0.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采购,按照分管资产的院领导项目审签、资产财务处预算审核和政府采购报批、招标办负责招标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资产验收、入账、监察审计处监督审计等流程办理。

第二十条通过调入、自制、接受捐赠或通过建设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负责接收、建设的职能部门应按各类资产验收的规定程序组织验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二十二条应加强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的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配备使用制度。各单位要按照资产购置原则和程序进行配备。对配备给个人的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固定资产的借用要办理审批和借用手续;教职工内部岗位调整、调离、退休时须办理固定资产清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使用、保管、盘点、处置等管理制度,规范固定资产的全过程管理,各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明确本级管理责任人,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并作为个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检查和考核制度,做好固定资产院内共享、开放使用工作,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移交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重新配置,应由资产财务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清查财产,编造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在院内岗位发生变动,应在资产管理部门监督下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三)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因事、因病长期离校、调离学院或退休,须交清所管所用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末进行一次资产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重置计价、赔偿及报废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建立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资产使用部门、管理员和资产保管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范、按程序进行,违反程序或操作规程造成资产损失或损坏的,按规定应予以相应赔偿。

第三十条 在保证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原则下,经学院同意,可以利用学院固定资产和设施开展社会有偿服务,服务收入分配按学院规定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未经学院许可,利用学院固定资产进行经营活动、擅自处理、变卖资产,给学院造成损失的,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及纪律处分。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按照《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及学院审批程序执行,履行审批手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取市场竞价方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或私分。

第三十四条审批程序:

(一)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由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资产财务处、监察审计处组成评估组进行勘查审核,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及价值评估,提出处置意见。

(三)属于学院权限以内的固定资产处置由主管院领导审批。

(四)对权限标准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五)根据学院决议或上级批复处置固定资产,并做好资产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处置权限:

(一)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内(不含20万元)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六条 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规定进行评估,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各归口管理部门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院闲置固定资产对外捐赠,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不含10万元),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主管院领导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财政,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不足1000元(专用设备不足1500元)的资产纳入低值资产,按本办法建账管理;其它不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由使用部门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20181231日自行废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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