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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6-04-19   点击数:

院发〔201614

关于印发《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已经20151220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

2016411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增强全院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促进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防止损坏和丢失,保证各项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和《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院发〔2014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财产,全院师生员工都应该科学操作、自觉爱护、规范使用,各系部对所属人员要加强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制定科学的保管、检验、维护、使用制度及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切实防止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相关责任人要视情况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于赔偿,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对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且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赔偿界限

第四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属个人责任丢失贵重固定资产的,按原价加倍赔偿。原价低于现行市场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两倍赔偿。

(二)属个人责任丢失的公、民两用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如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录像机、电视机、冰箱等,一律按同规格型号资产的现行市场价赔偿;属隐匿或经查实擅自处置的加倍赔偿。

(三)属个人责任丢失的公、民两用性不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事故性质、资产新旧程度、造成后果、认识态度等,按原价的30-50%赔偿。

第五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一)属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且无法修复的,按折旧价的50%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工作,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

3.在操作过程中,指导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

4.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失职,造成损坏的;

5.人为因素导致火灾、水灾等发生,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原因造成损坏的。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折旧价的10-30%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初次造成损坏的;

2.固定资产维修、洗刷、搬运过程中,非故意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汇报、认识较好的。

(三)损坏的固定资产折旧价值计算:使用时间在2年以内按原价计算;2-3年按80%计算;3-5年按60%计算;5-10年按50%计算;10年以上按30%计算。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四)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及所更换的零件、材料费用;局部损坏致使固定资产完全报废的,按整体折旧后的价格赔偿。

(五)属个人责任损坏贵重固定资产的,按现行市场价赔偿。

第六条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每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区别处理,分担赔偿。

第七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一)虽采取预防措施,但由于固定资产本身的特殊性,难以避免造成损坏的;

(二)因固定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时,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四)经公安部门或安保部门鉴定,自身安全防范措施到位,但仍未能避免被盗的;

(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三章赔偿处理权限

第八条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赔偿处理,由资产财务处报院长审批;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价值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赔偿处理,由资产财务处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由资产财务处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赔偿处理程序

第十条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资产使用部门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资产统筹管理部门和资产财务处。其中,资产被盗、贵重资产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报警。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丢失、损坏,当事人要写出书面报告,写明经过,使用部门填写《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审批表》,经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报资产财务处

第十二条资产财务处接报后,由资产处置工作小组对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情况做出评估,提出赔偿处理初步意见,必要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三条资产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对固定资产赔偿处理进行审核会签,资产财务处提交学院审批。

第十四条赔偿人应按照处理决定及时到资产财务处缴纳赔偿金,赔偿人所在部门负责催缴,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赔偿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一次缴清;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赔偿人可分期缴纳,但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对不按期缴纳的,按每日5‰收取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仍不缴纳的,连同滞纳金从其工资津贴中扣除。

第十六条赔偿费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使用人、资产管理员、部门分管领导共同交纳。学院任何人不得给予报销。

第十七条凡属损坏报废、丢失的固定资产,资产财务处根据批复及交款单据,按规定调整相应账目。

第五章

第十八条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学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审批表》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审批表

资产名称

型号、规格

资产编号

购置时间

生产厂家

损坏、丢失时间

出厂时间

原值

存放地点

赔偿金额

损坏、丢失

原因(详细经过)

保管人签字:资产管理员:部门领导签章:

资产损坏

鉴定意见

技术人员签字:

资产被盗

侦查意见

公安部门:保卫处签章:

资产处理工作组评估意见

成员签字:

职能部门

审核会签意见

统筹管理部门

监察审计处

资产财务处

审核签章:

审核签章:

审核签章:

学院审批意见

院长领导签字: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4月1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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