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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5-05-21   点击数:

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根据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有关文件精神,现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及配偶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取时限由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以内调整为五年以内。

二、装修自住房屋可以支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和对象:职工及配偶装修自住住房的。

证明材料:房产证或正式购房合同原、复件,装修合同、小区物业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装修证明。配偶方支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复件。

申请时限:装修合同签订之日或装修证明开具之日起一年以内,每套房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按自住住房房产建筑面积计算,每1200元/㎡,取至百位整数。

三、缴纳物业费可以支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和对象:职工及配偶缴纳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证明材料:职工及配偶缴纳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凭房产证或正式购房合同。配偶方支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复件。

申请时限:每年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每套每年按3000元取至百元整数。

四、偿还贷款本息可以支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和对象:职工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其直系亲属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证明材料:借款合同原、复件;最近一期还款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子女或父母同意提取其账户内公积金的意见书原件。

申请时限:每年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合计支取额不超过当年还款金额,取至百位整数。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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