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建部3月20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西安住房公积金中心(西房金发[2015]30号)文件精神,经与省住房公积金中心协商,现就贯彻落实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75万元。
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44㎡(含)以下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建筑面积在144㎡以上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
三、对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自住普通住宅仍可使用公积金贷款。建筑面积在90㎡(含)以下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建筑面积在90㎡以上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
四、贷款额度的确定不再区分单人或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取消关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较少时贷款额度的相关规定。
六、借款人申请贷款额在50万元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时间恢复调整为6个月。
七、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时,可以选择“期限不变重新计算月还款金额”或“月还款金额不变自动缩短还款期限”任意一种方式进行还款。
八、凡在我中心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省直单位职工,如需办理贷款,持单位介绍信(个人缴存信息)来我中心开具缴存证明,去省中心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