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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公布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4月1日起施行

作者:   时间:2015-05-21   点击数:

西安公布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41日起施行

陕西传媒网讯(记者 秦骥)1月13日,记者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将于4月1日起施行。新的细则中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退休、出境定居、租赁房屋等12种情况均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据悉,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西安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原《西安市住房公积金四个实施细则》(西房金发〔2008〕23号)中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暂行)》废止。

相比较2008年出台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暂行)》,该版《细则》虽然可提取公积金的12种情况并没有变化,但在具体的申请对象上进一步扩容,其中偿还房贷、房租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15%者、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三种情况的申请对象由之前的职工本人扩容到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这两种情况则由职工本人扩容至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及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

细则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四)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六)租赁本市住房,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提取;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提取;(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房贷未还清之前不得申请非销户提取公积金细则明确,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请非销户提取。

在提取额度和申请时限方面规定,属于提取情形中第(二)、(三)、(四)、(十)、(十一)、(十二)项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职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非注销个人账户的提取,其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三个月缴存额。

购买商品房、单位出售的公房且无住房贷款的,申请提取时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予受理。无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有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首付款金额。

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在贷款前以购房原因提取时,应充分了解公积金贷款政策中关于贷款额度的具体规定,并合理计划提取金额,以免因公积金余额减少而对贷款额度造成影响。购买本市拆迁安置房的,申请提取时限为自协议签定之日起一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安置协议中规定的应补缴款项。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提取时限为自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房屋实际支出。

偿还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应当在贷款系统中选择“公积金冲还贷”功能,以此方式来实现公积金提取,直至贷款结清为止。租赁本市住房,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同一公历年度)可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限额=(月租金-家庭月工资收入×15%)×实付房租月数。夫妻双方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上述提取限额。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一年办理一次提取。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每年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最近一年自付医疗费用总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同一事项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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